「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會議與會感想
日前筆者參加金管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的討論會議。筆者真的必須讚賞現在的金管會,他們是很積極傾聽的,不論是上次FintechBase問答,或是這次的草案會議,都持續跟大家溝通,希望日後也能持續頻繁交流,盡早產出好的結果。
參與會議的大部分金融產業,包括券商公會、保經公會、銀行公會、產經公會,也都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他們不只提到與科技業者的合作意願,甚至提議降低科技業者入門門檻,這也是我覺得很棒的部分。
針對會議中同業及先進的意見,我本來想在第二輪發言的時候補充、回應,不過因為時間因素,所以分享在這邊。
不該就「有無創新」進行審查
首先,重複我在第一次發言中提到的:鼓勵創新應該是「沒有重大疑慮就先讓你試試看,試過真的沒問題就讓你做」;而不是「由特定人士主觀判斷這個對社會很有價值可以試、那個有創新可以試;看不出創新、看不到價值就不能試。」只要沒有重大風險疑慮,就應該讓業者有機會把產品丟到市場中,接受自由市場的檢驗。
這與金管會鄭副主委在會議結尾說的一致:「只要沒有重大疑慮如洗錢或資恐,都會盡量開放。」筆者認為這部分應該在條例中明確寫出來,或是刪除審查創新、效率等項目。減少不同人主觀意見不同的解釋空間,這點的重要性在這次會議中,期貨公會代表的發言就可以看到。
整場會議中,也許諸多業者想法不盡相同,不過大都有合理的論述,值得後續討論。然而期貨公會代表的發言是我無法理解的:「在審核的過程中,什麼是創新要定義清楚。站在期貨業務這方面來看,例如期貨顧問,現在可能就有非常多科技公司會提出一個進出場建議,或是加速你下單交易技術跟快速度的下單系統。我們不認為這是一種創新。」
鼓勵創新應該是「沒有重大疑慮就先讓你試試看,試過真的沒問題就讓你做」,而非由某些人獨斷判定產品有無創新。
老實說,他背後的意思大家都很清楚:「你不能做我在做的事情。就算你有辦法做得比我好比我快,只要有可能搶到我的業務,這就不叫創新。」
仔細想想,更快速的交易流程不是創新嗎?更好的投資策略不是創新嗎?這就是為什麼筆者主張「不應該去審查有沒有創新,只要沒有重大疑慮,就應該讓他有機會去試試看。」因為不同人對於創新的主觀判斷不同。
以前證券買賣的流程,是大家打電話到交易所,由交易員人工搓合;今天為什麼改用電腦?不就是因為電腦比較快嗎?為什麼不是創新?高頻交易最在意就是速度,為什麼讓交易速度大幅提高,不算是創新?
同樣的道理,為什麼我用更好的人工智慧技術,發展更好的期貨投資策略,這不是創新?
只要沒有重大風險之疑慮,就應該開放讓他去試,而不是「由特定人主觀判斷這到底有沒有創新,我覺得這有創新才讓你做,我覺得這沒有創新就不讓你做。」你怎麼知道量變不會產生質變?
會議結束後,錠嵂保經的趙總經理也來跟我分享;他想開發新的保險商品及新的銷售流程,問保險局這算不算創新,保險局回應「新的保險產品和新的銷售流程不算創新。」新的銷售流程不算創新?這又是什麼邏輯?
而且這恐怕也與金管會鄭副主委在結論的分享不一致,鄭副主委說只要沒有重大疑慮如洗錢或資恐,都會盡量開放。不知道為什麼保險局會有這樣的說法。所以筆者還是要再次強調,不同人對於創新的主觀判斷不同,不能以此為準進行判斷;只要沒有洗錢、資恐等對社會及消費者有重大損害的疑慮,都應該讓各種金融新創有機會去試試看。
法規鬆綁:不必要的資本額門檻
第二個是藉由實驗條例,檢視目前特許權資格標準的態度。這也是附和券商公會代表所說,「實驗結束後,還是要回歸到一致的標準。因此法規的鬆綁也是非常重要的。」
產經公會代表發言時,提到「歡迎科技業者一起加入這個高度監理的產業。」講完這句話,大家都笑了。因為在場的業者都很清楚,在「高度監理」上,台灣顯然是比其他國家「高」出許多。
筆者上個月跟某家國內主要期貨商的副總聊天,提到我想做一個國外已經很成熟的業務;但跟許多金融業務一樣,在國外沒問題的,在台灣都有法規問題。他直接說,「去國外做。我們在台灣已經抗爭十年了,你等不到的。」
說真的,筆者聽完非常感傷。
不只是期貨商跟我講過類似的話、包括全權委託相關資格、電子憑證等問題,都有既有業者跟我說過同樣的話。「我們一直有建議主管機關,不改就是不改。」「我們已經推了十幾二十年,你不用再試了,沒用的。」
台灣的金融特許以資本額為主要門檻,然而資本額高就表示專業能力比較強嗎?
我覺得這就是實驗條例很重要的任務:「藉由實驗,去看看目前高度監理的法規,有哪些是當前時空環境下不妥適的。」
舉個例子,今天台灣金融相關特許權都以資本額當作主要門檻,甚至全權委託業務都有客戶資產至少要 500 萬這個標準;這到底合不合理,就很適合趁這次實驗條例搞清楚。
再舉個金融業者可能不喜歡,不過更具體的例子:台灣投顧牌照要兩千萬資本額,如果今天我只用兩百萬,能做到完全一模一樣的事情,同樣的服務、同樣的風險保護,為什麼一定要準備兩千萬?
在台灣,金融特許權都不以專業能力,或是客戶保障措施作為主要門檻,而是以資本額作為主要門檻;這種邏輯輯就是「有錢就是有專業能力,就是對消費者有保障。」筆者完全無法理解。我認為藉由這個條例,讓諸多業者去實驗,證明「資本額門檻很可能是有問題」的,是一個很值得嘗試的方向。
當然,這不是說科技業者都想去做和現有金融業者完全相同的業務;只不過有些地方卡住,的確會讓金融業者和科技業者,連合作互利的可能性都沒有。以機器人理財來說,這項業務就是代操(全權委託),把錢給別人,請他幫我投資。在台灣,我要請人幫我代操(不是我幫別人代操喔,是我要請人幫我代操。)我自己資產要超過 500 萬。這有沒有搞錯,機器人理財就是要服務小額投資人,你今天規定這個小額投資人資產至少要 500 萬,這不就是空集合嗎?
經由這幾個月的頻繁交流,我知道對許多金融業者來說,這次的實驗條例,他們也覺得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去檢視目前規定是否合適。然而,這就回到第一點討論的內容,我們不應該由特定人士去判斷「有沒有創新。」因為每個人對創新有不同的主觀判斷。有些人認為降低內部成本算創新,但以該期貨公會代表的角度來看,他顯然不認為這是創新。
台灣的金管單位,對科技與新議題的敏感度有待提升
會議後,筆者找了證期局周副局長詢問一些問題,這是我第二次遇到周副局長。第一次,我向周副局長詢問國外的金融科技公司,例如第二層券商或機器人投顧在台灣可能會有的適法性判斷和可能有的問題,周副局長說他不曉得原來國外已經有這樣的業務,會回去討論看看。這次,我問了網路上鋪天蓋地宣傳的老虎證券,在台灣適法性的問題;周副局長和他的同仁表示他們沒聽過這家券商,也會回去研究看看。
我理解證期局需要處理的範圍很大,不過這兩次的交流也顯示,證券方面的主管機關,在科技上的敏感度及新議題的理解程度是相對低的,否則也不至於連第二層券商或是老虎證券這樣的模式,都還沒研究過。
我不確定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法。只希望日後證期局能跟相關業者有更頻繁的交流管道,讓業者能不斷跟他們分享各種國外已經出現的商業模式,在台灣有什麼樣的法規問題;讓相關單位能夠理解到,台灣的業者有這種問題,需要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的討論評估。
最後,附上我在會議上的發言內容,以及對各條草案的意見。請諸多先進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