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與過去的衝突:「被遺忘的權利」/傅瑞德
從下週(2016年3月6日起),Google將開始從檢索資料庫中移除部分來自歐盟國家的搜尋結果,以遵循歐盟法院在2014年所做出的「保障被遺忘的權利」決議:歐盟居民往後將可以向Google要求刪除與自身相關的搜尋結果,讓這些結果無法被歐盟境內的Google用戶搜尋到。
以下是Google在官方部落格所發表的宣告,在這裡全文譯出,供關心搜尋引擎隱私議題的讀者參考。
由於原文要求定義精準,所以用語比較冗長;本站為讀者閱讀方便起見,進行了極小幅的潤飾和註解;萬一譯文與原意有所出入,請以原文為準。
過去幾週以來有許多報導指出,Google在與相關主管單位討論之後,決定從下週起遵守歐洲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法案調整工作方式,從搜尋結果中移除部分結果。
所謂的「被遺忘權」(或者更精準的「被移除搜尋結果的權利」)來自2014年的歐盟法院決議(PDF下載) ;這個法案允許歐盟居民對搜尋引擎公司聯繫,要求後者從搜尋結果中移除與他們名稱相關的特定連結。
目前,如果有任何人透過線上表單提供特定網址、並且要求移除連結,而我們(編按:本文「我們」指Google)也確認要求的內容符合法院所訂定的標準(例如要求移除的資訊必須是「不適當」、「無關聯」、「已無關聯且多餘」、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我們就會將此一網址從搜尋當事人名稱的結果中去除。
我們目前的做法,是將結果同時從所有歐洲版本的Google搜尋引擎中移除,例如google.de(德國)、google.fr(法國)、google.co.uk(英國)等等。
從下週開始,除了目前已有的處理方式之外,我們也會採用地理定位資訊(例如IP位址)來確認搜尋引擎使用者的所在國家。如果「使用者」和「要求移除者」位於同一國家,即使前者使用的是其他國家的Google搜尋引擎(例如網域不屬於歐洲的google.com),也無法前往已經被移除的連結。
上述的這項政策,將會回溯到之前已經根據歐洲法院決議移除的搜尋結果。
舉例來說,假設我們移除了英國的「A先生」要求拿掉的某個網址,那麼其他英國使用者在任何Google網站上(包括google.com)搜尋「A先生」時,就看不到上述網址。
但如果是英國以外的使用者、使用歐盟以外的Google服務來搜尋「A先生」,就仍然可以看到這個網址。
這個新的作法,是我們近幾個月與歐盟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討論的結果;我們相信,這一層新增的刪除機制,讓我們得以提供歐盟主管機構所要求的強化保障、同時也保障了其他國家居民使用合法公開資訊的權益。
從2014年5月起,我們一直努力找出一個理想的平衡點,以便符合歐盟法院決議的要求。雖然雙方偶有意見上的差異,我們仍然一直在和有關單位進行具建設性的對話,而且往後也會以這樣的態度持續與主管機關合作。
這篇聲明中一再提到「法院決議」和「主管機關討論」,最後還加上「偶有意見差異」這招回馬槍,讀起來總是令人覺得字裡行間瀰漫著一股「不得不配合」的怨氣。這也難怪,因為:
作為搜尋引擎公司,Google應該不希望自己的搜尋結果減少;
判例成立之後,如果要求移除資料的申請人數眾多,無論是判定或實際處理,都必須花上相當多的人力;
雖然決議對象是Google的西班牙分公司,但從內容看來不僅適用於Google的所有歐洲分公司,也適用於諸如Yahoo、Bing等其他搜尋引擎(還好不是只有Google吃虧,但被其他公司抱怨恐怕是免不了的);
同樣的判例如果在美洲、亞洲等其他地區也成立,對於搜尋引擎公司的業務會是一點小小的打擊;
在商業競爭之下,或許會出現「冒對手的名字要求移除資料」的案例。
然而話又說回來,搜尋引擎在網路檢索我們製造的內容時,我們大多數時候並不知情(我們使用的許多網路服務,會在用戶協議上「告知」這一點,只是真正詳讀的人並不多);但即使事先知情,理論上也應該要有事後要求撤回的權利,只是這一點一直沒有正式規範。
Google這個案子的起源,是一位西班牙人曾經在1998年因故欠債而被拍賣房屋、事情也上了當地報紙;但債務案件已經解決多年之後,網友仍然可以透過Google搜尋到當初的報導,於是當事人向法院控訴報社和Google。
法院的判定是報社無罪,因為當初是在合法狀況下刊登新聞,但法院也要求Google必須移除搜尋結果,後來並且變成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的判例(詳情請參閱前述的法院決議公報)。
在搜尋引擎普及、大多數人當下都「沒有/無法反對」資料被索引、而且有心人士越來越容易拼湊出完整個人歷史(還不只是資料)的狀況下,人們往後認為自己的資料不該被搜尋到、而且又有正式要求的管道時,主張「被遺忘」權利的案例應該會越來越多。
所以現在值得討論的問題有幾個:
「被遺忘的權利」應該是不限於歐洲的普世價值嗎?
對於不具備技術知識的一般人而言(懂的人可以有限度的阻止搜尋引擎索引),搜尋引擎的手伸入個人資訊的界線又在哪裡?
或者再加上一個問題:您知道自己在網路上講的每一句話、貼出來的每一張小孩照片,都有可能因為搜尋引擎的關係,而在某個時候成為某種證據嗎?
雖然目前的移除原則包括「跟公眾利益無關」,但不管在全世界的哪個地方,最喜歡這個移除功能的,或許多半會是前言不對後語、機靈無比的尚書大人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