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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不應該推動「社會企業」?/程天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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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天縱

台灣應不應該推動「社會企業」?/程天縱

先進國家雖然也有真正奉獻弱勢的社會企業,但在這些國家當中,都是由中大型企業撥出一部分利潤,以當地公民的身分來盡到社會責任;這股力量,才是社會責任的主流。

程天縱
Jan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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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不應該推動「社會企業」?/程天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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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上午,我接受台灣精品品牌協會和中山大學的邀請,到中山大學光中廳演講,並且和特地南下參加座談的城邦集團董事長何飛鵬一同接受主持人提問、與現場朋友互動。活動結束後,為參加活動的朋友簽書。

在座談會的提問時間,有現場朋友問我對「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的看法。雖然我的回答相當另類,現場的朋友們還是給了我熱烈的掌聲。我覺得我的看法應該可以和臉書朋友們分享。

在告訴各位我的看法之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社會企業」發展的歷史。讓我引用台灣著名的社會企業「社企流」在網上的文章:


社會企業的歷史

社會企業的源起可追溯至1970年代中期、微型信貸(microfinance)模式的創立。當時孟加拉是個貧窮至極、每天皆有許多人因饑餓而死亡的國家。

剛從美國放棄大學教授一職、回到祖國工作的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拜訪某一個飽受飢荒所苦的鄉村時,發現有42名婦女因為沒有錢償還高利貸借款,生活即將斷炊。

這42名婦女無法償還的總金額,並不是一筆天文數目,而是美金27元。他立刻從口袋中掏出自己的錢,贈與給這些婦女,讓她們不但還清借款,而且還可以製作一些小東西販賣、創造微型企業。

尤努斯發現,小額貸款對貧窮的人幫助很大,不僅提高他們的生存與創業能力,也能降低他們向高利貸借款的負擔。

他1976年在孟加拉成立了提供窮人小額貸款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至今已提供超過美金五十億元的貸款給孟加拉當地人們。

微型信貸的創新模式,自此在全世界造成極大的影響力,成為社會企業此概念的先驅,尤努斯更於2006年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的肯定。

社會企業發展至今,關注範圍已經從原本的微型信貸,擴展到更多的社會議題;例如教育機會、兒童健康、住家、水資源、氣候變遷等等。

現在,全世界各地有很多社會創業家,以創新的商業模式在改善社會。

(以上文章摘錄自社企流網站)


如今,除了開發中國家積極推動社會企業之外,在已開發國家當中,對社會企業家的法定地位比較清楚完善的,就屬英國了。根據英國劍橋大學教授的總結,社會企業的發展由來是演進式的,主要是因為非營利組織:

  1. 大眾捐款日益降低;

  2. 政府補助逐年縮減;

  3. 很多富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效率和捐款運用日漸感到不耐。

社會企業的定義

如果到網上去搜尋台灣的社會企業現況,會發現找到的資料對社會企業正在進行的工作內容著墨比較少,反而有大批的文章在爭辯社會企業的定義、互相爭辯誰才是真正的社會企業。

我在網路上找了三個主流的社會企業定義,給大家參考。

理論化的定義

什麼是「社會企業」?

廣義而言,「社會企業」指的是一個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

例如,提供具社會責任或促進環境保護的產品/服務、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採購弱勢或邊緣族群提供的產品/服務等;其組織可以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的型態存在,並且有營收與盈餘。

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以上定義摘錄自社企流網站)。

因此,根據以上的定義,可以歸納出來、而且在國際上受到普遍認同的定義就是:

  1. 用具有可獲利的商業模式的手法解決社會問題。

  2. 追求最大社會價值,而非最大獲利的商業組織。

社會化的定義

好食機農食整合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謝昇佑,對社會企業的定義則是:

社會企業是在民主原則的社會團結理念下發展產業,因此,追求的是企業營運範圍內,企業自身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的最大利益。

積極態度的社會企業是「透過企業經營強化(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消極態度的社會企業則是「企業經營不破壞(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

財務化的定義

社會企業是一個基於社會服務或環境改善為目的的生意,並且

  1. 期盼透過販售服務或商品,以取得全部或部分收益,而非仰賴捐款;

  2. 為了改變而設立;

  3. 有很清楚的利潤處置規範,並要求將這些收益再投入社會服務。

利潤與社會責任

我在網上瀏覽了很久,大部分文章都在爭辯社會企業的定義;卻很少看到有文章在討論「究竟什麼是社會責任」、「有哪些社會責任需要企業扛起來」。

讓我引用惠普公司的七個公司目標來解釋。這七個公司目標,依照重要性排列分別是:

  1. 客戶

  2. 利潤

  3. 成長

  4. 市場領先

  5. 員工

  6. 領導人才

  7. 社會責任

其中客戶和利潤排在最前面;因為其下的五個目標,都需要利潤來支持。

惠普公司的第七個公司目標,就是成為「全球公民」:

Global citizenship

We fulfill our responsibility to society by being an economic, intellectual and social asset to each country and community where we do business.

(惠普在任何營運其事業的國家跟社區,都要善盡當地的社會責任,成為經濟的、知識的、和社會的資產。)

簡單的說,沒有客戶就沒有利潤,就沒有辦法盡到社會責任。

以社會企業為創業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曾經說過:

我不擔心鴻海賺不賺錢,我更擔心的是鴻海的客戶賺不賺錢。

我在過去三年輔導新創團隊的時候,經常以這一句話來糾正新創團隊的策略。簡單的解讀就是:

創業就是要賺錢,想要賺錢就要賺有錢人的錢。

最近創新創業成為顯學,因此許多新創團隊投入以「服務新創企業」為目標的創業模式,例如成立孵化器、加速器、供應鏈媒介、提供財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等。

大部分新創企業都缺乏資金和資源,自己都三餐不濟,如何能夠讓其他的人賺他們的錢?因此,我眼睜睜地看著許多「為新創服務」的創業計畫失敗了。

我也輔導過幾個以「社會企業」自居的創業團隊,他們的目標都是為了「服務弱勢群體」而創業;但是,弱勢群體之所以成為弱勢群體,就是因為他們沒有錢、也沒有資源。

想要以弱勢群體為市場,提供服務賺取利潤的,更是難上加難。道理很簡單:想賺沒錢人的錢,是不可能的。

所以,國內外很多社會企業都是想辦法為有錢人創造價值、提供服務,產生利潤;再將利潤投入社會服務,善盡社會責任。

那麼這個模式和惠普的做法有什麼不同呢?

以英國為例,他們明確規定「65%的利潤要投入社會服務」,才能成為社會企業;但即使是惠普,也遠遠沒有辦法達到這個比例。

那麼我們來想想:如果新創團隊想以社會企業模式來創業,雖然立意良善,但成功機率非常低;即使稍微有點成果、賺了點小錢,它的65%利潤仍然無法跟惠普每年投入社會責任的金額相比。

大企業的社會責任

鼓勵年輕人投入社會企業的創業,風險比九死一生還要來得大;所以倒不如想辦法建立「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社會文化和企業文化,鼓勵成功的大型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社會企業利益良善,如同本文一開始所說的,社會企業起源於1976年的孟加拉,一個社會窮困的開發中國家。

在歐美先進已開發國家當中,雖然也有真正奉獻弱勢的社會企業,但是規模都不大、成不了氣候、影響不了潮流的小企業。

在這些先進國家,都是由中大型企業撥出一部分利潤,以當地公民的身分來盡到社會責任;這股力量,才是社會責任的主流。

政府打補釘

台灣政府應不應該鼓勵年輕人以社會企業模式創業?我認為答案很清楚。

如果目的是要年輕人創業成功的話,那麼應該鼓勵年輕人以賺錢、營利為目標的模式來創業。

如果目的是要強大當前社會責任的力量,以求得公平正義、扶助弱勢群體的結果,那麼就應該想辦法發展經濟,讓中大型企業都能夠賺錢盈利。

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建立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文化,讓有盈餘盈利的中大型企業投入資源、領頭盡到社會責任,成為社會穩定的主流力量。

如果政府選擇逃避經濟發展、以及建立正確價值觀的問題時,又一味地鼓吹年輕人以社會企業的模式創業,那麼本意良善的「社會企業」,就成了政府打的一個補釘了。

我的回答

  1. 社會企業的存在,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應該給予鼓勵與尊敬。

  2. 不應該鼓勵沒有資源的年輕人投入創立社會企業;社會企業要由公益財團法人轉型設立,才會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撐。

  3. 社會責任的主流力量,應該來自能賺錢、文化根植於「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中大型企業。

  4. 政府應該以發展經濟為優先目標,促使企業有足夠的利潤與資源,參與以社會責任為價值觀的建設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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