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kémon GO》是Google與任天堂的口袋才夠裝的怪獸/高懷遠
《Pokémon GO》上市以來已經有一堆媒體介紹了,筆者在此就不再贅述遊戲內容,僅就個人的經驗與知識發表看法。當然內容只是個人觀察,若資料有誤,歡迎糾正;如果有不同的看法,更歡迎另外寫文來討論。
先附上《Pokémon GO》的官網連結;如果是官網上已經有的資訊,就別再相信「獅子的鬃毛明天開放給台灣人拔」之類的馬路傳聞了。
Pokémon GO的前世今生
接下來,先介紹一下兩家相關公司:Niantic, Inc.,這家從Google內部創業之後獨立出去的公司,主要的產品是相當有名的「Ingress」;相關的創業故事可以參考〈Pokémon GO的一夜成名的背後開發者John Hanke努力二十年的故事〉這篇文章。
至於「The Pokémon Company」這家公司,光是名字已經解釋一切了,這就是《神奇寶貝》的開發公司;而這家公司的股份之中,有32%屬於任天堂。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直接認為這個案子就是Google跟任天堂的合作。
先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產品的發售時間軸:
iPhone 4:2010年6月24日
Android 2.3:2010年12月7日
3DS:2011年2月28日
iPad 2:2011年3月11日
任天堂的3DS其實本體設計在AR與近身社交運用上都頗有著墨。
3DS是任天堂的主力次世代攜帶型遊戲主機,主打的功能為「立體裸視3D」、「AR互動遊戲」、以及「擦身通訊」,主機在銷售時內附兩個AR遊戲:
《ARゲームズ》:就是讀取實體卡片後,螢幕上會跳出人物跟你互動。
《顏シューティング》:用內建的鏡頭自拍或拍人,把頭像貼在3D模型上的打靶遊戲,支援三軸陀螺儀,玩起來非常的累人。
這兩個AR卡片遊戲推出後,許多人都聯想到《遊戲王》(日本最紅的卡片遊戲)和《魔法風雲會》(Magic: The Gathering);自始至終,這兩個IP都沒授權或是自己製作過類似的產品。至於Sony的《The Eye of Judgment》(2007)則不在討論之列,因為它不是攜帶裝置上的遊戲。
再來是「擦肩而過」系統:這個系統讓遊戲開發商可以設計一個機制,讓擁有遊戲的人在主機跟主機之間進入一定的距離時,可以觸發一個動作,而「動作」的內容可以由遊戲開發商自己設計。
最初,各家製作商的構想,都是「交換」自己培養的東西(怪物或人物);這個概念實際上在NDS — — 任天堂上一代攜帶主機 — — 就實現過,其中又以《DQ9》最為知名,但是能夠應用自如的廠商實在太少了。
所以,任天堂雖然在3DS這個功能上下了許多工夫,然而由於這個功能的設計太過日本化 — — 預設的使用情境是高密度的人流跟絕大的市場佔有率,所以在台灣除了帶主機去台北車站、地下街或光華商場之外,幾乎不太可能在生活中遇到跟你玩相同遊戲的人。即使如此,在這一點上可以證明,任天堂對AR跟行動社交一直以來是有想法跟期望的。
接著我們來看這個廣告,發布時間是2011年3月14日:
[embed]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FuUFeQIdpk[/embed]
相似的點子,大家都想得到
在這支廣告出現幾個月後,筆者就接到一堆電話,開頭就是「AR你熟不熟?有個案子想找你評估一下」。其中比較特別的有兩家公司,但他們想做的東西並不是單純的AR廣告;找我談的老闆想做的是AR結合LBS的社交軟體,只是主題不太一樣。
其實我現在也不太記得各自的主題是什麼了,但可以想像得到,他們都想做類似今日《Pokémon GO》的東西;這樣的想法在2011年到2012年間有一堆人找我聊,他們的概念相似到我後來聽到「AR你熟不熟?」就掛電話的程度。
台灣人都想得到的事情,任天堂會想不到?既然《神奇寶貝》是任天堂的IP,岩田社長對於實作在自家硬體上的熱情不言而喻;但如果不是能提升自家平台銷售跟市佔率的點子,是不可能被實現的。
而在任天堂連續幾年的赤字之後,董事會開始對岩田聡施壓;大家都知道,掌上型主機市場已經被智慧型手機蠶食、瓜分許久,銷售排行榜上的排名、跟年年破紀錄的手機遊戲銷售金額,都證明了這一點。
2015年,岩田社長鬆口表達將會把手機平台列為重點目標之後,就不幸離世;而繼任的君島達己,一上台便宣告了IP授權與手機平台的開發方針。
另一方面,我們回顧一下Google Maps在2014年4月1號愚人節當天公布的影片:
[embed]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YMD6xELI_k[/embed]
以現在的角度來看,這根本就是《Pokémon GO》的預告片。至於談判細節,外界則不得而知;而究竟是岩田社長任內就在談,還是對智慧型手機跟IP授權有高接受度的君島社長主推,除非日後有相關人士公布經過細節,也就無從查考了。
既有架構加上強勢IP
以Niantic創辦人的立場而言,當然是非常想做像《Pokémon GO》這樣的產品。這個想法人人都有,但重點是,擁有現成資源的只有Google跟任天堂這兩大公司;換言之,《Pokémon GO》就是典型的「既有架構」加上「強勢IP」的結合。
前面提到的《Ingress》究竟是個什麼樣的遊戲?老實說,實在很難用文字描述;不管怎麼描述,你都很難表達出它的全部內涵,只能描述遊戲的過程:你走到某個地標,例如我家附近公園的石碑跟變電箱,去和其他玩家「戰鬥」(暫且這麼說吧)來搶地盤。如果是Ingress玩家,一定會對我的描述有點不滿;但遊戲結構差不多就是這樣。
[embed]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V6cpAs_uj8[/embed]
如果把《Ingress》的遊戲內容主體改成「神奇寶貝對戰」,就成了最近的這陣狂潮。
結語:只有Google加任天堂,才生得出Pokémon GO
我認為《Pokémon Go》的熱潮,是Google主導之下的結果;這個軟體在收集使用者資訊方面,對Google Maps有實質的價值,而任天堂只是單純提供IP與營收獲利。
這兩家巨頭在LBS服務跟AR上的經營跟思考深廣度,都不是一般企業所能比擬的,如果單純以AR或GPS的應用來解讀《Pokémon Go》,都流於太過膚淺;更別說「Pokémon」是個任天堂已經經營了二十年的強勢IP,這個模式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非常難以複製和模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