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核銷要附紙本登機證,看台灣官僚過度解釋法令的文化/余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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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有一位朋友來訊感謝我的幫忙,讓電子登機證也可以核銷;我才想起來當初協助搬開這個新創小石頭的故事。
記得日前在一個聚會中,與許多新創圈友人請益,討論各種阻擋新創運作的各種小石頭;其中矽谷知名種子基金暨創業育成加速器「500 Startups」的在台駐點代表程希瑾小姐,提到邀請外國人來台的機票費用核銷,政府竟然要求要附紙本登機證,導致外國貴賓回國後,新創必須追著貴賓,請貴賓把紙本登機證寄回台灣。
這不僅是不必要的行政要求,阻礙我國的國際化,對新創來說是額外的人力與時間成本,同時更凸顯我國政府接受資訊化票證能力的不足。
於是我請助理提出書面質詢,先進一步了解這件事情的細節,以及政府的回應與態度;拿到回覆文一看,才發現又是一樁歷史公案。
各單位擴大解釋,只為求不犯錯
最早要求公務人員核銷出差旅費,必須要附上登機證的是外交部。根據民國97年(2008年)的公文來看,外交部當初因為核銷時僅檢附機票票根、或僅檢附登記證存根,加上當時電子機票取代紙本機票,無法確認出差人員是否真有搭機事實、或是無法確認出差行程與票價,造成核銷爭議,因此要求主計處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的「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條「電子機票報支規定」事項。
因此主計處在其「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修改了要點,並發函以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但是在這個要點中,雖然要求提出登機證做為原始憑證,但其理由是為了要能夠證明出國事實,因此除了登機證外,也可以用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開立的搭機證明替代。
原本的規定除了登機證也能以其他憑證替代,同時並未規範公務以外人員,但執行單位過度擴張解釋,造成全民不便。
此外,這規範並沒有擴及到非公務體系的人員,也不用以規範外聘講師或國際講者。但執行的結果就是所有公務機關、大專院校等單位,自行擴大解釋該要點、擴大要求原始憑證、擴大用在非公務體系的人員身上。
104年(2015年)時,主計處接獲反應,有部分機關拒收電子發票,有違「電子化報支」之施政方向,因此發函通告各機關,強調各機關取得電子票證辦法報支,得將其下載列印,以紙本的方式報支。簡單說,就是主計處並沒有要求登機證一定得是「原始憑證」。但是很明顯的,這個函似乎沒辦法通令各機關徹底執行,還是有很多單位怕惹事,寧可造成報支者的不便,也不願意讓大家都方便。
9月22日(2016年),我再次針對這個議題,直接質詢林審計長與朱主計長,到底審計與主計誰在踢皮球?到底核銷可否將電子登機證也納入?很顯然這個事跟主計長有關,只見朱主計長有點氣急敗壞的表示,早就已經通函下去了,他也不知道為什麼沒改。質詢完後,我們辦公室邀請主計處同仁開會,進一步確認後續的處理方向,希望盡快解決這個爭議,別讓早已開放的做法還繼續擾民。
在與主計處充分討論後,我們辦公室提案要求主計處再次通函各單位,採納電子登機證作為核銷的合法憑證,同時外籍人士也無需檢附登機證。
時代需求不同,不能再只想防弊不敢興利
過去我在民間,也深感台灣基層辦事的公務員,習慣擴大法令解釋的現象,不外乎「上級問我怎麼辦?」「多一些佐證的資料比較好?」「自己搞不清楚(法規或業務)!」「英文看不懂!」各種諸多讓民眾不解的理由,不但提高無謂的行政成本,也造成民眾申辦時額外的負擔與種種不便。
繼續用防弊的心態來推動法律與政策,而不是思考如何鬆綁,怎能推動轉型?
有時候想想,孰令致之?公務人員做得好往往沒有掌聲,一旦遇到問題,往往就是被檢討的對象。有人說,台灣公務體系全面防弊的心態,就是「讓壞人不能做壞事,好人也不能做好事」。在創新驅動的時代,讓官員不敢做事的體系,壓抑了創新的動能,對經濟的轉型沒有幫助。出事時的檢討也局限在公務員身上,而不檢討體系的系統性問題,這樣對國家會有幫助嗎?繼續用防弊的心態來推動法律與政策,而不是思考如何鬆綁法律,釋放民間的創新動能,轉型真的推得動嗎?
如何改變這個文化?不僅我們民代要改變問政的方式,公民也要改變心態。這絕非短時間可完成的工程。
我的辦公室也將持續推動政府電子化,目前有關公務機關案件申請、經費結報、付款及資料封存等作業,只要涉及公文、請購、差勤、會計與出納等作業項目,我主張都須電子化。其中關於經費結報的部分,將於106年到109年規劃建置共用性系統,以利電子化報支。
我認為,唯有政府盡快轉化成數位治理思維,才能夠更理解數位世代的想法與做法,理解數位經濟的挑戰;這也是我近期推動「政府資訊長四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