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治理概論:(1.5)類比/Vincent Chen
編按: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不論對全球或對台灣,重要性日益提升,但了解這個議題的網路使用者並不多。為推廣網路治理概念,自即日起,本站將陸續刊出由Jovan Kurbalija博士撰述、NII執行長陳文生先生翻譯的《網路治理概論》一書全文,敬請讀者朋友期待。
本書透過七大面向(網路基礎建設、網路安全、法律、經濟、發展、社會文化、人權)及各利害關係人之行為者(政府、商業部門、公民社群、國際組織、技術社群)之整體觀點,深入淺出、內容架構完整的鋪陳,可以讓您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全球網路治理視野及發展脈絡,是目前全世界最出色的網路治理入門(免費)書籍。
雖然類比往往是誤導性的,但卻是我們所有的最少的誤導。
英國詩人塞繆爾·巴特勒(1835–1902)
類比幫助我們通過參考已知的方式了解新的發展。儘管存在風險,但與過去和現在的例子相似,是法律和政治的關鍵認知過程之一。關於網際網路的大多數法律案例,都是通過類比來解決的,特別是在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先例法律制度中。但在網路治理中使用類比也有一些重要的局限性。
首先,「網際網路」是一個廣泛的術語,其中涵蓋各種服務,包括電子郵件(類似於電話)、網路服務(類似於廣播服務 — 電視)、資料庫(類似於圖書館)和社群媒體平台(類似於咖啡館或集市)。基於網際網路的任何特定方面的類比,可以將對網際網路的理解減少到有限的方面。
第二,隨著不同電信和媒體服務的日益匯流,各種服務之間的傳統差異正在變得模糊。例如,隨著VoIP的引入,越來越難以明確區分網際網路和電話。儘管有這些限制因素,但類比依然強大,它們仍然是解決法律案件和發展網路治理制度的主要認知手段。
第三,在網際網路初期,當它是一個新的工具和現象時,類比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本書(2004)的第一版中,類比是解釋網際網路的關鍵。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類比變得越來越不相關。年輕人正在網際網路上發展壯大。對於他們來說,這項調查中的一些類比(例如錄放影機)可能聽起來很古老。然而,類似性仍然是許多網際網路法院的決定和政策的基礎,這些決定和政策正在塑造網路治理。
因此,以下類比的總結,旨在既作為在網路治理中使用類比的歷史記錄,也是解釋數位政策當前發展根源的工具。
網際網路/電話
相似之處:在網際網路早期,這種比喻受到電話用於撥號上網的事實的影響。此外,在電話和網際網路之間進行功能類比(電子郵件和聊天),這兩者都是直接和個人通信的手段。
差異:模擬電話使用電路,而網際網路使用資料封包。網際網路與電話不同,不能保證服務,它只能保證「盡力而為」。這個比喻突顯出網際網路的一個特點:通過電子郵件或聊天進行通信。其他主要的網際網路應用,例如WWW、互動服務等,都不會與電話共享共同的元素。
用途:這種比喻被反對網際網路內容規範的人使用之觀點。如果網際網路類似於電話,網際網路通信的內容不能被法律所控制,不像廣播。另外一些認為網際網路應該像國家監管的其他通信系統(例如電話、郵政)一樣,受到國際組織等如ITU協調監管的使用,根據這一類比,網際網路DNS應該像電話編號系統一樣進行組織和管理。
複雜類比的一個新的轉折是,由使用網際網路協議(IP)號碼所執行電話功能的VoIP服務(例如Skype)所創建的。這個二分法引發了杜拜(Dubai)WCIT-12的政策爭議。目前,VoIP是網際網路服務的觀點,受到那些認為應該像國家和國際層面的電話服務一樣受到管制的人的挑戰,包括ITU應扮演更突出的角色。
網際網路/郵件、郵政
相似之處:這個比喻是基於一個共同的功能,即傳遞消息。就名稱本身而言,電子郵件,突出了這種相似之處。
差異:這個比喻僅涵蓋一個網際網路服務:電子郵件。此外,電子郵件服務在發件人和收件人之間具有比郵政系統更複雜的中介結構,其中活動中介功能由ISP或電子郵件服務提供商(如Yahoo!或Hotmail)執行。
用途:通用郵政公約(Universal Post Convention) 將電子郵件描述為:「涉及電子傳輸郵件的郵政服務」。這種比喻可能會對提交官方文件產生影響。例如,通過電子郵件收到法庭裁決將被視為正式交付。
在伊拉克死亡的美國士兵的家屬,也試圖利用郵政(郵件)和電子郵件之間的比喻,來接取他們親人的私人電子郵件和部落格,認為應該允許他們繼承電子郵件和部落格,因為它們是信件和日記。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發現很難處理這種高度情緒化的議題。絕大多數ISP根據與用戶簽署的隱私協議,拒絕接受信件和電子郵件之間的類比。
郵政系統和ICANN
ICANN前任CEO Paul Twomy在郵政系統和ICANN功能之間使用以下類比:「如果將網際網路視為郵局或郵政系統,域名和IP地址本質上是確保前端的地址的信封工作。
他們都與你放在信封裡面的人、誰發信封、誰被允許閱讀信封、信封到達那裡需要多長時間、信封的價格是多少等無關。這些議題對ICANN的職能都不重要。ICANN功能的重點在於確保該地址能正常運作」。
網際網路/電視
相似性:與電腦和電視螢幕之間實體相似性的初步類比。更複雜的類比是利用媒體的網路和電視兩者的廣播服務,。
差異:網際網路是比電視更廣泛的媒體。除了計算機螢幕和電視螢幕之間的相似之外,它們之間存在重大的結構差異。電視是用於廣播觀眾的一對多媒體,網際網路便於許多不同類型的通信(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
用途:這種比喻被那些想要對網際網路引入更嚴格的內容控制的人所使用。他們認為,由於作為與電視類似的大眾傳媒工具的力量,網際網路應該嚴格控制。
美國政府試圖將這種比喻,用於雷諾與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案件的案例(Reno vs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case;註1)這種情況是由國會通過的「通訊行為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促成的,該法規定嚴格的內容控制,以防止兒童經由網際網路暴露於色情材料中。法院拒絕承認此電視類比。
註1:US Supreme Court (1997) Decision in Reno vs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 Available here [accessed 10 October 2016]
網際網路/圖書館
相似之處:網際網路有時被視為一個龐大的資料庫,術語「圖書館」通常用於描述它。例如,「一個巨大的數位圖書館」、「網路圖書館」、「二十一世紀的亞歷山大圖書館」等。
差異:資訊和資料的存儲只是網際網路的一個方面,圖書館和網際網路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傳統圖書館旨在為居住在特定地點(城市,國家等)的個人提供服務,而網際網路則是全球性的。
書籍、文章和期刊使用一定程序進行發布,以確保品質(編輯)。通常,網際網路並不總是有編輯把關。
圖書館根據具體的分類方案進行組織,使用戶可以在圖書館中找到圖書。網際網路上的資訊沒有這樣的整體分類方案。
除了關鍵字描述之外,圖書館的內容(書籍和文章中的文本)在用戶借用特定圖書或期刊之前是不可接取的。網際網路的內容可以通過搜索引擎立即接取。
用途:這種類比由各種專案所使用,旨在為特定議題(入口網站、資料庫等)創建一個全面的資訊和知識系統。圖書館的類比在Google圖書專案(Google book project)的背景下被使用,目的是數位化所有印刷的書籍。
網際網路/攝影機(VCR)、影印機
相似之處:這種比喻著重於內容的再現和傳播(例如文本和書籍)。電腦以「複製和粘貼」過程簡化了複製,這也讓網際網路傳播資訊更為簡單。
區別:電腦具有比複製材料更廣泛的功能,儘管複製本身在網際網路上比使用VCR或影印機要簡單得多。
用途:這種比喻用於美國數位千年版權法案(US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該法案懲罰侵犯版權的機構(開發打破版權保護的軟體等)。在這種情況下的反駁是軟體開發商,如攝影機和影印機製造商,無法預測他們的產品是否將被非法使用。這種比喻用於Napster類型之軟體的開發人員,用於文件的對等(P2P)共享,例如Grokster和StreamCast。
網際網路/公路
相似之處:在現實世界中,高速公路是交通運輸,網際網路是在虛擬空間中進行交流。
差異:除了網際網路的資料傳輸方面,網際網路和高速公路之間沒有其他的相似之處。網際網路行動無形資料(資料),高速公路則方便貨物和人員的運輸。
用途:高速公路類比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被廣泛使用,之後,高爾(Al Gore)據稱創造了「資訊高速公路」一詞。德國政府也使用「高速公路」這個術語,以證明在1997年6月引入更嚴格的網際網路內容控制法:
這是一個與審查制度無關的自由法,但明確規定了提供者可以做甚麼而不能做的事情。網際網路是運輸和傳播知識的一種手段…就像高速公路一樣,需要有為兩種交通使用之指南。(註2)
高速公路和網際網路
前ITU秘書長哈馬德.圖埃(Hamadoun Touré)在高速公路和網際網路之間進行了類比,將高速公路與電信和網際網路流量相關聯到卡車或汽車:「我給出了一個簡單的例子,將網際網路和電信與卡車、汽車和公路進行了比較。這不是因為你擁有高速公路,而是你將擁有運行在其上的卡車或汽車,而不是他們運輸的貨物,反之亦然。這是一個簡單的比喻。
但是,為了順利運行您的交通,當您建立道路時,您需要知道的是重量、高度和卡車的速度,以便相應地建立橋樑。否則,系統將不會流動。對我來說,這就是網際網路和電信世界之間的關係。他們不應被糾纏在一起」。(註3)
註2:Quoted in Mock K and Armony L (1998) Hate on the Internet. Available here [accessed 3 October 2016].
註3:Excerpts from the ITU Secretary General’s speech delivered at the ICANN meeting in Cairo (6 November 2008). Available here [accessed 3 October 2016].
網際網路/公海(high seas)
相似之處:起初,在公海水域和網際網路流量之間進行了比喻,似乎超出了國家管轄範圍。
差異:網際網路和公海水域並沒有匹配的一面。首先,網際網路資料一直處於國家管轄範圍之內。電訊海底電纜可能鋪設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海洋的公海床上,但由私人公司所有,這些私營公司受法律規定的國家管轄。
如果微軟公司位於公海的資料中心(該公司一直在考慮的事情),那麼微軟將在美國註冊成為美國司法管轄區。在公海運行的任何裝置、電纜或船隻必須在國家管轄範圍之內。
用途:公海類比用於支持各種觀點。有時,它被用來證明有必要對網際網路進行國際監管。具體來說,這個比喻表明,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古羅馬法律概念(即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被所有國家統治和獲得的空間),因為它被用於管制公海。
在其他情況下,公海比喻被用來反對國家對網際網路的監管,網際網路被視為超出任何一個國家管轄範圍的空間,除公海外之南極和外太空的情況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