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勿錯用金融法令監理沙盒,扼殺FinTech發展契機/ 金融深喉嚨
最近FinTech金融科技的話題總算在台灣燒了起來,不少人提到了英、新加坡、澳洲等積極推動FinTech國家所採用的「金融法令監理沙盒」;一些立委也趁勢倡導要推動監理沙盒的法案連署。
雖然被金管會澆了冷水,說是要等其他國家推行半年後再說,但也引起了學者、專家及媒體的不少討論。但是這些討論多集中在台灣需不需要金融法令監理沙盒,好像有了金融法令監理沙盒,我們的金融科技就得到了發展與救贖。
別忘了,真正的關鍵問題,是「台灣應該如何積極發展FinTech 產業」。
台灣應否積極發展FinTech產業?政府不該一再迴避
從之前金管會抬出的《金融科技白皮書》,到金管會丁主委近日受訪與發言,始終顯示了政策上的持續矛盾。
在筆者閱讀金管會的金融科技白皮書時,深覺其中對世界金融科技的變化與發展的數據資訊蒐集,雖然相當完整中立,但一提到本國策略時,卻彷彿進入髪夾彎,隻字不提金融科技新「產業」,反而退回到既有金融業者的數位化及因應策略。
檢視政府作為,對於發展FinTech,說得多卻做得少。
同樣的,丁主委剛上任時對金融科技的態度相當正向開放,但在近期的媒體專訪中,丁主委一提到FinTech就變得相當保守,一再表示「要有能力掌握風險才能開放」。
其實台灣該不該積極發展FinTech產業,這問題的答案再簡單明確不過,就是非發展不可。所有的分析及數據都指出發展FinTech的必要性與刻不容緩。攤開各國近年的經濟政策,都有專章專則提出發展並支持其國家金融科技產業;可是令人驚訝的是,當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此簡單明瞭、黑白分明時,我國政府相關單位卻刻意忽視,技巧性地規避各種實質問題,這才是我們國家發展FinTech產業的真正最大障礙!
沙盒萬萬不可落入以開放之名,行全面監理之實
日前不少討論中,是把FinTech法令監理沙盒當成是管理「所有FinTech創新」的方式;果真如此,就是假開放之名行監管之實,大大扭曲了沙盒設立的目的。
各國成立沙盒的目的在於試驗創新方案,避開既有束縛,而非用來監管。
在所有推行沙盒的國家,其執行方式都是「法律未載明的都可以進行,惟有抵觸現行法律時才啟動沙盒機制」;這樣讓FinTech新創業者即使不符法令,仍有試行空間。然而台灣的法律及政府目前運作模式,早就落入了只會防弊的窠臼;只要法令没有明文規定都代表「不行」。
我們可以預見,對台灣政府來說,沙盒只會拿來小幅開放金融科技,甚至會由原有監理機構擔任沙盒申請的主管單位,結果就是所有FinTech服務的創意創新都將遭到扼殺,繼續回到固有金融監理方式的申請制及財團制。說直白一點,也就是嘴上說要發展金融科技產業,拿沙盒來做做表面功夫罷了,絕對不可能有效!
監理沙盒是積極開放下的風險監督,不是保守監理下的後門小洞
對監理沙盒機制有研究的人都了解,它是配套在「積極扶植發展FinTech新創產業」下的一個小部份,是用來衝破有法令限制的積極做法。換言之,前提是該政府已經有積極推動發展金融科技的專案及專責單位。
FinTech新創產業需要輔導而不是監管,需要專責輔導單位開路,而不是由監理單位帶頭封殺。
舉世界各個積極發展FinTech的國家為例,英國提出了Project Innovation(創新計劃),成立Innovation Hub (創新中心);新加坡則有跨部會運作的FinTech Office、澳洲也有Innovation Hub。這些專責單位不但其位階是常設單位,甚至為了貼近新創,還提供工作場所給FinTech業者。
最重要的是,這些單位的角色定位明確,宗旨都是「促進金融競爭以提昇消費者利益」,協助新創公司連結資本資源,提供各種諮詢等等,絕不會和監理角色混雜。簡單地說,絕不是教練兼裁判。
派任到這些專責單位的政府資深人員,是站在新創公司的角度思考一切,協助新創公司在有限資本資源下,排除各種不必要行政程序的繁瑣流程,甚至直接跳過法令,以爭取快速推進市場上的機會;除了增加其國內FinTech新創業者的競爭力,更可讓創新想法有機會提供實際服務到並顯現結果,加以改進。於此同時,如果一些與目前法令抵觸的新創服務,在一段時間測試後,若仍發現較大的問題,也可令其停止以降低風險。這使得創新在這樣的機制下產生正向循環,更強化其產業競爭力。
英國的FinTech業者早已超過2500家,其中需要申請沙盒計劃的僅有少數,所以我們的確也希望能像英、澳、星一樣有沙盒這樣積極到破除法令限制的機制,但唯一的前題是我們要有專責單位,提出正向積極的策略,扶持發展台灣FinTech,建立台灣FinTech生態系統,讓FinTech業者能持續的創新成長!
有強而有力的FinTech專責單位,才能建構完整的FinTech生態系統
英國在其FinTech相關發展策略規劃下,明確定出人才,資本,法令及客戶需求等四個方向,以建構完整的FinTech產業生態系統。坦白說,我們每一項都欠缺,都需要完整規劃與政策支持,才能建構出源源不絕的創新動力。
先進國家的做法:成立專責跨部會單位專事輔導,而非推給監管單位處處掣肘。
而新加坡除了上述四項外,更點出另一關鍵:「開放銀行平台以促進快速創新,以及新創與傳統資訊系統的整合與發展」。這一點相當重要。新加坡將其納入FinTech Office價值宣言,因為FinTech是強調大數據的年代,只有越開放才能促進新的創新;更不能將消費者的金融資訊封鎖在傳統特許金融機構內,不讓FinTech業者介接;為了推動這樣的政策發展,必須要有強而有力的發展單位接手負責。
英國的FinTech的Project Innovation創新計劃,是由國家科學會提出建議由中立轉型的「金融行為授權會」(FCA)來推動,主旨鼓勵破壞式創新並挑戰傳統金融方式;新加坡則是由總理親自指派總理辧公室中的創新新加坡(SG-Innovate)CEO,和新加坡央行(MAS)代表共同領導,並加上五個其他單位如經濟發展局、主權投資基金、國家研究基金等共同辧理,層級基本上就是拉到了總理辧公室,也就是直接由總理督導[footnote]這個機構原本在2015年先由新加坡央行成立其FinTech辦公室,但顯然推不動(或者不想推動?);所以總理直接重新任命跨部會FinTech辧公室。[/footnote]。
沙盒不是重點,重點是發展金融科技的積極態度與積極作為
台灣自從成立了金管會以來,獨攬金融大權,政府各單位遇到與之相關的話題,均不敢僭越;然而其所被賦予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角色,在其長期升遷體系無利益廻避機制下,已經變相成為金融機構的保護單位。
金管會其本質及成立宗旨本就在監理,並不適合發展創新業務。台灣其實可以參考新加坡的方式,不必拉到總統層級,以行政院長層級指定跨部會單位共同組成台灣的FinTech辦公室,而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首,直接指揮所有發展金融科技的所需的配套與政策。
積極發展FinTech,不是擋既有業者財路,而是為台灣經濟找活路。
若擔心法令解釋權不在負責單位手中,確實可以推動特別法,讓國發會得以解釋或豁免金融科技業者所需法令,要不要叫沙盒也無所調!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放下保護既有金融機構的思維,發展出能與世界競爭抗衡的創新金融科技服務。
也只有這樣,在全球金融科技熱燒,連亞洲各國都蓄勢待發的態勢下,讓台灣的金融服務還能找到進步成長的機會,台灣人民也才有機會享受到更好更便利的金融服務。
當台灣在經濟政策與發陷入膠著停滯的此時此刻,積極發展FinTech更是創造新數位經濟的基本條件。這樣不但能幫台灣找到新的核心方向,也能趁著全球投資熱潮移向亞洲FinTech之際,讓台灣也有機會搶下灘頭,不落人後,發展出高獲利低污染的創新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