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全球金融科技競爭,台灣需要更開放的法規與制度/楊瑞芬
筆者此次與16家金融科技業者、11家金融業同業公會代表,以及證券期貨投保中心、金融評議中心等單位,一同參與1月13日由金管會召開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研商會。
這次的會議,是政府第一次以正式會議邀請金融科技業者與金管會相關單位面對面的會談。以下是筆者的觀察心得與建言。
新任主委、副主委,讓金管會態度更開放
與以往金融科技研討或會議大不相同的,這場會議儘管仍是閉門會議,但邀集了超過十家金融科技業者;另外會議也開放媒體旁聽。相較於去年八月九月舉辦的十場「金融科技座談會」,明明談的是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業者卻多不得其門而入。
這次會議雖然仍是閉門會談,但已主動詢問邀請金融科技業者,金管會的態度已經顯然從排斥金融科技,到接受金融科技。同時開放媒體旁聽也是一大進步。
另外,新上任的鄭貞茂副主委,更是其中的亮點。以往金管會長官們進入會場之後,鮮少與業者互動;此次會議鄭副主委不但提早入場,還主動和金融科技業者互動、交換名片,極力展現親切風格,表示對金融科技業者的善意。
政策仍維持保守,以不變應萬變
儘管所有參與成員都能感受到金管會態度上的轉變,然而回到政策與會議,又不得不說,其實進步不大。
會議題名為「研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然而整場會議只讓所有與會者依序發言一次,並無交流或討論。
鄭副主委擔任會議主席,一開始就先打斷一位舉手欲發言的業者,告知需依其安排順序發言。同時,草案內容和立法院通過之「除罪八法」核心內容並無不同,都只針對涉及金融特許規定的項目才受理。
雖然金管會態度已較過去開放,但草案內容與政策本身仍然保守。
而增加的部份,也只是在執行面,由申請到監督及管理的授權主管機關的概論。相較於國際金融科技監理沙盒的辧法,內容仍是相當空泛。礙於金管會本身權限為金融監理,所執掌項目為原本的傳統金融業,使得此法雖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卻只能處理少部份的金融科技的創新;甚至可以說,它原來應該是只限金融業申請的領航計劃,硬把名字換新,再開放金融科技業者申請。
金融科技監理沙盒目的,及應涵蓋的執行重點
草案雖然名稱上没有沙盒,但開宗名義的在草案總說明,以及逐條說明中均揭示,本法的立法源起是為因應國際趨勢,特別是英國推出金融科技監理沙盒而來。
觀察國際金融科技監理沙盒之重點,不外乎兩者:第一,金融科技日新月異,新法規往往跟不上創新想法的速度,故期望利用沙盒制度,讓法令快速更新;第二,期望讓金融科技創新商機不要被不合時宜的法令阻礙,能快速發展其國內金融科技新服務。
新加坡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上,預先標明要修正或豁免的法令項目;換言之法令修定,其實也是金融監理沙盒相當重要的目的。在快速發展國內金融科技產業方面,除了在沙盒試驗通過的企業,可繼續推廣營運,以搶下發展新模式上市之外,甚至還為了向外國擴張的時效,英國與新加坡之間甚至還兩兩簽定:其國內金融科技業者若試行通,在對方國內不必再試,立即可直接上市!
換言之,這是一舉多得的新興管理思維:一方面,政府法令能不斷地透過新想法的挑戰予以翻新,另一方面,又可扶植鼓勵金融科技新業務的發展,甚至擴及國外。所以,沙盒辦法就是要減少金融科技新創業者等待法令調整的問題,而受理的主管機關,應有明確的責任以及權力,以進行法令修定及改革,除了要能在實驗中免除部份法令遵循項目,更要在實驗後能無時間差的讓新法直接推出,企業無痕持續運作。
要達到沙盒應有效果,應有合理的機制
核心草案內容,表現在草案中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十五條提到:實驗結果經審查完成後,主管機關得參酌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也就是說並不見得會有明確的下一步法規修正與鬆綁。而第十六條提到:當實驗成功通過,還要再重新申請該業務之經營,其經營還要受金融法規之規範──上下兩條合起來看,很可能金融新創業者仍受原有金融法規之規範,換言之,金融科技新創,會被當成傳統金融業來管。
有了這兩條,這個藉沙盒之名草擬的「金融科技實驗條例草案」,就讓沙盒精神完全破功,更突顯了現有金管會角色上並未被授權,以致無法處理和推動金融科技監理沙盒的問題。
另外,草案名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第六條卻指出此法只能處理涉及特許業務的金融業務。當其他國家可以運用沙盒來處理如金融跨及醫療資訊等等的跨業運用,甚至外匯項目時,我們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都無法處理。這個草案一來完全無法和他國接軌,二來用「金融科技」來命名,名不正言不順。要不拿掉科技二字,就讓這法專管傳統金融業者;不然就應該認真思考,成立一個能處理跨部會議案的新機構,做為金融科技業者的主管單位。
筆者回來也再次檢視了英國、新加坡金融監理沙盒的核心作法,整理為以下表格:
傳統金融業和金融科技業,都期待法令開放修正
有趣的是,在這場會議中,銀行公會,信託公會等起初均不多表示意見,就表示樂觀其成,但在金融科技業者發表了對於相關草案應修正的重點,並建議要負面表列以鼓勵創新後,產壽險公會的發言,便站在和金融科技者同一陣線。證券公會發言特別提到,試驗應是採報備制,希望主管機關不要手插太深;同時還表示現行草案規定的實驗方式並不利於新創業者。公會也同時再次強調資本額門檻等不利於新創業者的規定,是不必要的,讓既有法規鬆綁才是改革的重點。
資本額不應做為業者參入的門檻,應考量金融專業。
另有其他金融公會代表發言,強調法規負面表列的重要;更希望沙盒應該是申報制,不應該是核准制。中間由於意見太一致,主席鄭副主委還忍不住打趣說,「我們的金融業和金融科技業,都是站在一起的!」。
而產險公會代表發言時,提到「歡迎科技業者一起加入這個高度監理的產業。」還引起全場共鳴,大家都笑了出來。顯然這是金融業者共同的痛點與心聲。
重點摘要大家的共識如下:
資本額門檻不是重點,專業門檻才是
現行法令仍是以資本額作產業利益分配之思維。在會議討論中,新創業者與金融業相關公會皆共同認為,只有去除這樣的條款和思維,才能讓金融產業回歸商品競爭;也只有這樣,金融專業的重要才能被彰顯。這樣的思維,不僅呼應了金融科技產業本身期望促進金融民主化的價值,更打破了台灣金融圈的金權結構,也才會真的有機會多元發展,發展金融普惠的可能。
法規負面表列,才能鼓勵創新思維
如果每項業務都採用核准制,或許可以保障金管會永遠有存在的需要,但對於金融創新的時間及效率上,都是非常大的包袱。這點可說是我國金融法規上相較於英國、美國或新加坡最大的不同,也可能是台灣發展金融科技創新產業的致命缺點。
上述這些FinTech先進國家,在推出金融新服務時,均是以負面表列的模式,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明令禁止的業務項目才在禁止之列,其餘完全不需預先申請,也不需報備。可想而知,在這些國家發展新服務的速度,已遙遙領先後進國家。
更進一步來看,即使法規如此寬鬆,這些國家仍然想要發展FinTech法令沙盒,可見他們深知新創發展所需要的速度、時效,還要更快更好。這些,在英國或新加坡他們政府網站中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文件上都明白揭示。新的金融服務以及新的金融競爭可說瞬息萬變,法令始終追不上創新的腳步;因此他們要更進一步推出金融科技法令沙盒,讓法令隨著創新而修正、而調整。
金融競爭環境瞬息萬變,必須以沙盒讓法令時時更新。
可憐的台灣,以現況而言,想發展任何新服務都得先經過政府核准,這樣要如何追上全球金融創新大潮?所以台灣想要發展FinTech,根本問題就是要重新檢討並改革金融法規及制度,法令由核准制改為負面表列,應是改革重點。
不管在會中還是會後,新創業者均強調,期望金管會至少可以明白的把紅線劃出來,不要以人治的思維,隨時吹響看不見紅線的哨子。彰顯了單位權力,卻讓台灣錯失金融創新、邁向數位經濟的機會。
政府單位真的準備好了嗎?
上任不久的金管會核心主管,態度上或許真的有明顯轉變,然而政策上還是看不出改變的決心。面對金融科技這個全球重要經濟項目,金融科技業者數次呼籲,要求成立跨單位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但我們仍然看不到林全院長的回應,或者國發會或政委的關心,這仍是令人相當憂慮的。
更讓台灣民眾及產業擔心的,是我們的政府單位,似乎認為推了一個有含金融科技名字的草案,加以大肆宣揚,就代表台灣已經有了金融科技;或者說有做就好,不必做到、做好;這樣的執政態度是筆者無法認同的。
會議末了,有人提醒這版本應該就是立法院會將會通過的版本,也就是說,這場會議其實只是給業者各自表述的機會,實際上不會對草案內容發生影響。筆者要在此提醒新上任的主委及副主委:這其實是為台灣做一些事的難得關鍵契機,千萬不要再落回過往的,上對下,單向的一言堂。
參考各國金融科技法令沙盒草案推出的過程,其實都是先提出來之後,進行六個月的各界意見回饋過程,並且不斷地修正再修正。參考英國、新加坡的相關網站,也會發現相關討論會議發言及修正記錄都相當透明公開,而所有業者建議也都有逐條回應。
確實,金融科技只是數位新經濟的前哨,但明顯的是全球政府機制以及法令翻新的機制,都需要跟著這股浪潮轉型;全球政府也都需要用不同的態度與作法,才能找到兼顧轉型創新,又能正向與民間產業互動的新治理模式。新經濟、新科技,更需要開放與不同的新政策制定作法與流程!
此外,英國金融制度在2008金融海嘯後,早已進行了大幅的金融改革,將金融發展、授權與傳統金融監理脫鉤;草案中提的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其實並不等同於台灣的金管會;而其實際上也不負責對傳統金融的監理,但反而負責金融科技產業,及任何涉及金融行為之金融服務之授權,更以促進金融競爭、發展對消費者有利的金融服務為宗旨。
而傳統金融監理的監理,則為另一機構PRA(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的權責。學習英國經驗,將發展金融科技和監理傳統金融業務分離,或許才是讓台灣金融科技往前邁進的關鍵步驟。
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這個動作,已經是政府的一大進步,但是不要忘了,相較於國際,甚至只看亞洲,台灣的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仍是在龜速前進。
在近年媒體以及業者對金融科技這個話題的討論後,其實大家期待與觀察的,是我們施政團隊的領導人,像是擔負台灣未來經濟發展責任的林全院長,甚或小英總統,是要扎扎實實的著手面對台灣金融的問題,進行發展台灣金融科技呢?還是裹個漂亮的糖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