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稅的北京單車──法令與執行的意義/程天縱
編按:本文是作者程天縱先生在發表前篇文章〈個人運輸的最後一哩:中國共享單車經濟現況〉之後,回顧北京和台灣過去的「自行車牌照」制度、以及這個制度和執行方式在管理上的意義,歡迎讀者先參考前文。
1992年1月我從美國加州搬到北京;當時北京上下班時間的單車大軍,確實令我眼界大開。
前一陣子,在網路上看見台灣新北市上下班時,從橋上機車道下來的機車密密麻麻,被稱為「機車瀑布」;可是這個景象和90年代北京上下班的單車大軍比起來,可就是小巫見大巫了。
北京的單車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是北京單車總數量最多的時候;1995年全市有自行車831萬輛,居全國各城市之首。90年代的單車多少錢一輛呢?常見的牌子,例如鳳凰、永久等老牌子180元人民幣左右,金獅等相對雜牌的大概150元左右。
回望歷史,1979年中國改革開放的列車剛剛啟動;當時的北京以單車為主要的交通工具,相對落後的道路設施和交通管理措施,構成了那一時期北京城市交通的樣貌。如今,曾經作為北京主要交通工具的831萬輛單車,已被570多萬輛機動車所取代;城市道路由二環修到三環、四環、五環、六環,規劃中的七環路不久也將開通。
1992年初到北京的時候,我被一則電視新聞吸引住了:新聞報導中說,北京有8百萬輛單車,每一輛單車都要掛牌照,並且要繳交牌照稅,每年要換新牌照,並且繳交人民幣4元;當年換牌照的時限已經過了,但是依法換照的比例,只有不到20%,因此新聞報導呼籲北京市民們要抓緊時間依法換照。
賠錢法令的執行
我有興趣的是,為什麼依法換照的比例會這麼低?那麼那些沒有換照的人,豈不是都違法了嗎?在一個高壓統治的共產國家,怎麼會有一個法令執行得這麼差呢?
於是我找了當地同事問了問,並且實際走訪了北京街頭;一方面瞭解北京,一方面為我的疑問找答案。
我發現,政府有關部門在每個主要街道的十字路口,都擺設了一張臨時辦公桌,讓騎單車的老百姓們自己排隊購買新年度的單車牌照;然後自行取下舊的、掛上新的年度牌照。這個方法,就如同「姜太公釣魚,願者上鉤」;市民騎著單車趕著上下班,誰有那個閒工夫去排隊買新牌照?
我也問了北京的同事們,如果沒有依法換照的話,會發生什麼事?他們回答說,基本上沒有人在管你是否換照;除非單車出了交通事故,警察順便會加上一條牌照過期的罰款,但就算罰款金額也不大。
我仔細看了一下當時的單車牌照,是金屬材料用沖壓製成的,然後上油漆,而且還是多種顏色;每一個單車牌照的序號都不同,因此肯定還需要做換號碼的沖壓製程。光從製造成本上面來看,這一塊牌照少說也要3、4元人民幣;再加上運輸、管理、銷售、通路等等的費用,政府只收人民幣4元,肯定是賠錢的。
至於依法取締,那就更划不來了。由於高達八成,也就是超過600萬輛單車是違法的,以北京市少數的警察資源,如何來取締這些違法的單車?因此,就形成了這個奇怪的現象。
那麼我就問同事,假設單車的平均壽命是6年,每年4元、總共24元的牌照稅,如果可以在購買單車的時候一併收取,是否就不會有後來的這些問題了?
同事認為,額外的24元加在單車價格上,會讓老百姓承受不了,也會間接推動物價上漲。因此不可行。
從單車車牌看管理
我在當年的結論是這樣的:
政府主管單位不懂財務,也或許是計劃經濟,使得他們不必負擔盈虧責任。因此單車牌照是否虧損、實際上是否有收到稅,就不是他們考量的因素了。所以我在後來中國惠普的管理上,特別強調財務的培訓,要求主管們要有成本和盈虧的觀念。
惡法也是法,政府既然訂定這個法令,就必須要有手段和資源去執行。以牌照稅這件事情來說,是個虧本生意、又沒有資源去執行;因為法令的不當,造就了600多萬北京市民違法的事實。我因此引以為戒,如果不能執行的政策和規定,就不要好高騖遠的去訂定,以免類似的現象發生在我的公司裡。
不要好高騖遠的訂定不能執行的政策。
到了最近一兩年,我又開始對許多政府的政策和法令產生了興趣,想瞭解政府的政策和法令修改的速度,和高科技進步的速度之間差距有多大;因此,這個單車牌照稅的法令又被我挖了出來仔細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交通法規將自行車列為一種非機動車。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分別規定對自行車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自行車車船使用稅,2007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停止徵收。
創新還是懷舊?
從2000年開始,大量的機動車,包含摩托車和汽車已經取代了單車,基礎建設的進步例如高速公路、鐵路、地鐵、航空機場等等,也讓單車慢慢地在中國大陸主要城市消失了。但是,單車牌照稅可是到了2007年才停止徵收。
如今,「共享單車」以「互聯網+」的新面貌出現在中國大陸的一線城市、並且以野火燎原之勢迅速發展,也正在向二、三、四線城市蔓延;這似乎又印證了「鐘擺效應」。
「共享單車」究竟是共享經濟的創新、或者是真正解決「最後一哩路」問題的方案?是現代文明城市擁抱綠能的一小步、或者純粹只是一個復古懷舊的潮流?還是「以上皆是」?
以下是北京市對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關於對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徵收車船使用稅的規定
(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使用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涉外單位)和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均應按本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額分別為:
(一)自行車:年稅額每輛4元。
(二)人力三輪車:年稅額每輛12元。
(三)排子車:年稅額每輛18元。
(四)人力小三輪車:年稅額每輛6元。
(五)兩輪手推車:年稅額每輛4元。
四、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徵收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
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的單位的公用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予以免稅。
六、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七、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涉外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款的代扣代繳工作。
八、居民委員會(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對本地區範圍內離退休人員、待業人員、農民和其他人員自行車、其它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款實行代收代繳。
九、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機動車登記站、車輛管理所外事科為新購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應納稅款的代收代繳單位,對新購、過戶、遷入的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在核發牌證時代徵代繳稅款。
涉外單位和個人新購、過戶、遷入的自行車、其它非機動車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外事科和海淀區非機動車登記站代徵代繳稅款。
沒有納稅的車輛不予核發牌證。
十、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實行屬地徵收管理。車輛擁有人應當向所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進行納稅申報。代扣代繳單位、代收代繳單位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覈實本單位、本地區人員擁有自行車和其它非機動車的數量,在徵期前如實向當地主⋯⋯
台灣的自行車牌照
說了那麼多中國大陸對於單車方面的法令和現象,那麼台灣呢?網上蒐集到的資料,也讓大家參考。
騎腳踏車也要繳牌照稅?這兩張分別是民國43年與55年「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其中不但註記全年稅額為18塊,未依規定掛牌還要罰款30元。其實早年單車可是唯一交通工具,只有「大戶人家」才騎得起。
經濟不景氣,騎單車幾乎已成為全民運動;不過早年腳踏車不但每年要課徵使用牌照稅,就連未掛車牌都要罰錢。
台灣光復後,政府開始課徵腳踏車牌照稅,當時所有車主每年都要繳交新台幣18塊稅額。此外監理單位還會替每部單車懸掛車牌,如果騎「無牌車」上路被警察發現,罰款30塊錢。
隨著年代久遠,加上後來機車使用迅速竄起,這兩張當年繳交的牌照稅收據,成為當年腳踏車徵稅的唯一見證。民國60年起政府停徵單車稅,改為課徵「機器腳踏車」(摩托車)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