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國公平會判決看高通的反公平競爭案例/Chunhao Hua
台灣公平會的判決書還沒出來,可以先看看韓國公平會的判決。這份判決非常清楚,從手機晶片上下游的市場結構、高通的商業模式、這個商業模式反競爭的不公平問題、還有其影響範圍,都講得相當完整。
去年12月,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對高通(Qualcomm)公司濫用授權標準必需專利(SEP)的作為,裁罰了8.65億美元。
先講這份判決書的最後結論:
高通反公平競爭案子的影響範圍不只是韓國的手機廠商(三星跟LG),更包括Apple、英特爾、Nvidia、聯發科、華為、易立信等其他ICT廠商,都會直接或間接受到影響。
這判決的意義,在於「高通利用其在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SEP),不公平的維持、甚至擴張在SEP授權及晶片這兩塊市場」做出救濟措施:
1. 讓跟高通競爭的手機廠商(英特爾、聯發科等)可以合理透過授權談判來使用這些專利,讓他們可以在手機晶片市場跟高通公平競爭。
2. 根據前一點,讓手機品牌廠商能根據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站在與高通同等的公平地位洽談授權,而不用擔心手機晶片的供應問題。
除此之外,打破高通獨占利益的這個Exclusionary ecosystem(獨佔生態系),變成Open ecosystem(開放生態系)讓所有廠商都保持創新的動機。
編按:新聞背景請參考下列報導:
以下簡單摘錄韓國公平會的判決內容:
背景
在ICT產業中,為了讓不同公司的產品能彼此相容,所以業界會成立標準開發組織(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DO), 在SDO的標準規格中所揭露、而且是實作上所必須的專利,就被稱作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
對SEP的授權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對所有SEP的被授權人必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性(也就是前述的FRAND) 。
這邊讓我來補充解釋一下,為何SEP的FRAND授權原則非常重要:
一旦某項專利被標準開發組織(SDO)的標準規格採納,變成必須的專利(SEP),會讓擁有該SEP的廠商獲得市場獨占力,可以提高專利授權金、甚至刻意以「不授權」方式排除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
這些豎立競爭障礙的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行為會產生其他問題,例如廠商因為獨占所獲得的超額利潤,最後還是會轉嫁為消費者必須付出的成本。
為了減少上述情形的發生,同時也鼓勵參與者將重要技術納入標準,近幾年SDO推動參與者自願承諾以符合FRAND原則的方式授權。
透過這樣的方法,讓標準技術的買賣雙方容易進行授權協商,並讓標準技術能被廣泛使用,買主也能買到自己所需的技術。
專利所有權人行使FRAND條件後,也可以擴大商品與服務的市場;這樣的誘因,不僅鼓勵專利所有權人將他們的技術納入標準,也能鼓勵這個網絡的參與者投入創新。
在通訊產業中,3GPP是最重要的標準開發組織(SDO);其中高通在2G CDMA技術上持有超過90%的SEP;但在其後世代的標準中,則佔有較少的SEP,包括3G WCDMA標準的27%、以及4G LTE標準的16%。
而因為手機必須向前相容,也就是4G手機和基地台也必須與2G/3G標準相容,所以前面2G/3G的SEP也都要授權。
手機上下游的市場結構
以高通的案例來講,對應其上下游市場結構,包括專利授權市場、手機晶片市場包含手機系統單晶片(SoC)、跟手機數據機晶片組(modem chipsets)、以及手機整機(Handset)的市場;而高通在上游的專利授權市場、手機晶片這兩塊,有著垂直整合的壟斷地位.
高通的商業模式
KFTC新聞稿指出,高通參與了三個具體的行為領域,結合形成不公平的商業模式:
高通不向競爭的手機晶片供應商授權SEP(或限制這些授權)
高通不將其手機晶片賣給沒有取得該公司SEP的手機品牌公司。
高通授權手機品牌公司的協議:
把SEP和非SEP弄成整包專利組合一起賣(comprehensive portfolio license);
無須公開談判許可條款;
要求手機公司專利免費交叉授權許可(free cross-grants)
針對以上三點,KFTC表示:
首先,高通違反了FRAND的承諾,拒絕將SEP授予競爭的手機晶片供應商(如聯發科與英特爾)、或是以限制條件授權。這些限制之中,包括了對競爭對手可以出售、或是有權使用籌碼的無限期限制。
第二,KFTC表示擔心高通不會向未通過Qualcomm授權的手機品牌公司提供高通公司的數據機晶片。KFTC擔心高通在專利許可談判中,以手機晶片的供應與否作為談判槓桿;因為手機公司無法在拿不到數據機晶片的情況下出售手機。
第三,KFTC對高通公司對手機品牌公司的授權分別對應到三個問題:
把SEP和非SEP弄成整包專利組合一起賣,有透過SEP作綑綁銷售的問題;
高通提供不可轉讓條款,而且不允許手機品牌公司評估高通專利的價值;
高通要求手機品牌公司免費向Qualcomm交叉授權他們的專利,這讓高通並沒有花錢,就建立了一個手機品牌客戶們的patent pool(專利匯集);所以,被高通授權的手機品牌公司,也同時取得了其他高通授權手機品牌公司的交叉專利許可。
結合形成不正當的商業模式
KFTC表示,上述三項行為組合形成不公平反競爭的商業模式,具體如下(見下圖):
高通公司對競爭的手機晶片供應商授權/限制授權,允許高通壟斷手機晶片市場;
高通透過控制手機晶片的供應,來對手機公司施加包括免費交叉許可證在內的不利許可條款,,以避開FRAND的承諾;
高通藉由來自手機品牌客戶的專利免費交叉授權許可,使其手機晶片比競爭對手更有利。KFTC稱之為「專利傘」(patent umbrella),因為它可以保護使用高通手機晶片的手機客戶,避開專利侵權的問題。
高通反競爭效應的影響範圍
KFTC指出,高通具有反競爭作用的三個相關市場:
手機SoC晶片或者數據機晶片市場;
SEP授權市場;
研發創新。
想要購買非高通手機晶片的手機公司,仍然必須與高通進行授權協商;此外,競爭的手機晶片供應商不能賣晶片給未經授權的手機品牌公司,因為它們可能被高通控告。所以晶片組的競爭對手,只能賣給已獲高通專利授權的手機品牌公司,難以開發新客戶。
關於手機SEP授權市場,KFTC表示,SEP持有人必須以FRAND原則授權許可,否則將會損害標準制定流程。然而,對於高通的許可需求,即使不符合FRAND原則,手機公司仍然必須接受,否則高通可能會以手機晶片斷貨來威脅授權談判。
KFTC進一步指出,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已經發生在三個許可條款基礎上:
高通僅授權SEP和非SEP的整個組合,因此只需要向SEP頒發許可證的手機公司,也必須做出不必要的專利授權;
儘管高通對SEP的貢獻下降,但高通的長期許可證持有相同的許可費率;
高通獲得了手機公司專利的免費交叉許可。
關於手機創新的競爭,KFTC表示,由於手機公司必須將獲得的任何手機相關SEP免費交給高通,因此可能失去投資研發的動力。
KFTC的判決
韓國公平會的判決主要有四個要點:
如果手機晶片組競爭對手(譬如聯發科、英特爾)要求高通的SEP授權,KFTC將需要一個包括以下步驟的協商過程:
高通向求購許可證的晶片組競爭對手,發送包括版稅計算方式的許可協議草案;
締約方協商達成最終許可協議;
如果當事方陷入僵局,獨立第三方將對許可條款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
2. 即使手機品牌公司(如韓國三星、LG等)沒有獲得高通的專利許可,高通仍必須向它們出售數據機晶片;但這種情況不適用於顯然不願意談授權、或是拒絕進行誠信談判的手機公司。
3. 高通不能夠在授權上綑綁不平等條約,例如要求SEP和非SEP綁在一起談,以及要求手機公司提供專利免費交叉許可。
4. 高通必須向手機晶片供應商和手機品牌公司發出上述補救措施的通知,並向KFTC報告。
韓國公平會表示,判決執行範圍包含手機公司跟手機晶片公司。對於手機公司,判決涵蓋:
總部設在韓國的手機廠商(譬如三星跟LG)。
在韓國銷售手機的手機製造商/賣家(如Apple)。
向在韓國銷售手機的公司提供產品的企業(ODM/EMS廠)。
對於手機晶片公司,判決涵蓋:
總部設在韓國的晶片組廠商。
向上述1–3項的手機公司提供數據機晶片組的企業(如英特爾、聯發科等)。
台灣公平會的可能判決
相較之下,台灣公平會判決的可能問題,首先是台灣認定的違反範圍比較小,但是賠償金額按銷售或市場規模的比例又偏高。筆者很期待看到完整的判決書怎麼寫。
高通商業模式遭到挑戰
http://www.telecomtv.com/articles/business-models/first-the-ftc-now-apple-is-qualcomm-s-business-model-under-threat-14309/
上面標題為〈先是FTC,現在是Apple:高通的商業模式受到威脅了嗎?〉的這篇文章很有趣,講的是高通過去最厲害的「IPR授權主導」商業模式,是否會被這波反壟斷訴訟給終結掉。
自2013年以來,根據其業務合作和專利協議( Business Cooperation and Patent Agreement,BCPA),Apple蘋果一直收到高通的回扣(Rebate);但在蘋果配合韓國KFTC作證舉發高通後,這就被扣掉了10億美金。
這篇還提到,高通早期透過營銷激勵協議,來利誘蘋果不會導入WiMAX(可見當年WiMAX在美國是有機會的)。
最後補充一下,2016年高通全年營收235億美元,其中包括:
負責晶片的QCT有154億美元;
授權IPR的QTL有76億美元營收。
QTL的IPR收入利潤極高(85%),貢獻65億美元的EBT;而來自QCT賣晶片的利潤只有18億美元。
但現在高通的QCT跟QTL都受到反壟斷投訴,包括QCT賣基頻晶片(baseband chip)太貴,以及QTL收取過高的授權費(licensing fee)和權利金(royalty);中國、日本、韓國、台灣都已經認定高通有壟斷行為,開罰超過25億美金。
要是歐盟跟美國這兩大市場對高通的IPR反壟斷控訴成立,過去一直認為高通牢不可破的那道通訊專利護城河就被打破了;再加上5G的標準跟市場都還很不明朗,最近這波反壟斷訴訟應該可以說是高通這十年來最大的危機吧!
各國判決與比較
目前為止,各國及歐盟對高通的壟斷行為裁罰或偵查簡述如下:
2013年11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改委)根據舉報,啟動了對高通公司的反壟斷調查。2015年二月,發改委對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責令高通公司停止相關違法行為,處以2013年度中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計60.88億元。高通公司受罰的原因,是因為中國境內外數十家手機廠商舉報高通公司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在CDMA、WCDMA、LTE無線通信標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和基頻晶片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2016年12月,韓國公平會以高通濫用行動通訊市場的壟斷地位、不合理授權、限制晶片供應等方式,有損於公平競爭精神(也就是本篇前半段所講的情形),對高通裁罰1兆韓圜(8.65億美元)。
2017年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高通以專利授權打壓競爭對手,蘋果因為在韓國KFTC作證,而被扣了10億美金的Rebate,提訴高通超收授權金、要求配合作偽證。
日本公平會(JFTC)在2009年就已經對高通提訴違反公平競爭、並且要求改善。
2017年7月,高通拒絕向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提交專利授權資料,上訴失敗後面臨每日罰款58萬歐元。
2017年10月,我國公平會以高通違反公平競爭裁罰新台幣234億元。
比較中國跟韓國的判決,台灣公平會認定的違反範圍比較小,賠償金額按銷售或市場規模的比例來講偏高;但從手機晶片市場的競爭角度來講,聯發科是全球第二大手機晶片供應商、而且長期面臨高通違反FRAND授權而造成的壟斷市場,這個部分必須考慮進去。
很多人認為,高通被罰可能會影響到台灣產業(甚至經濟部也這麼認為),譬如影響高通和台積電或手機廠的往來等等。
台積電主宰全球高階晶圓代工(2017年,台積電在40奈米以下製程的晶圓代工市場佔有率預計達86%),如果高通不下單台積電,就是跟高階產能和議價籌碼過不去。
如果高通不出貨給台灣手機廠客戶,這就更蠢了;因為基本上就是高通違反FRAND契約授權,才會這樣主宰市場、甚至要脅客戶,而公平會這次出手,也就是要導正這件事情。
參考資料
韓國公平會的判決書,原判決書是韓文,由高通從韓文翻成英文(但屬非官方翻譯):PDF下載
編按:關於SEP和FRAND原則,請參閱〈標準必要專利(SEP)與公平及合理非歧視條款(FRAND)〉這篇文章。